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南昌市**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号轻型厢式货车途径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章某某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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