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黄凯祥,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工业园驶往临海市邵家渡街道,0时23分许途经大洋街道临海大道灵湖新荣记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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