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洗车店个体户,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浙D8****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苎萝东路姚小胖龙虾烧烤店出发驶往大唐街道兴华路。04时30分许,途经诸暨市苎萝路耀江隧道内地方,与陈某某因事故停在隧道内的浙A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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