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服务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路**号,现住襄阳市樊城区**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4时28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八里庙路段被警察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7.1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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