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和朋友在枞阳县**镇**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其皖G*****号私家车在饭店门口倒车出来时,与一辆送货来的皖G*****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章某某现场报案,等候民警处置。经鉴定: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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