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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妨害公务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女,1981年****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同家人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温州在该时间段为重点疫情地区)开车到青田县**乡**村****村***号叶某戊家过春节。期间,叶某戊家中有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和项某甲、叶某甲、叶某乙等十余人一起共同居住生活。

2020年2月1日,因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青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紧急通知,要求1月31日以前从温州等地返回青田未满14天的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月2日,青田县阜山乡防疫工作人员向项某甲发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并口头要求项某甲等人从2020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对该情况知情。

2月5日,青田县阜山乡防疫工作人员徐某甲、黄某某到**村****村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时,发现该村128号叶某戊家门口有叶某甲、叶某乙等多人到居住点公路对面的厨房内聚集吃饭,遂劝导其回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叶某甲等人以吃饭是生活所需等理由拒绝配合。徐某甲拿出手机进行拍照,叶某乙发现后也拿出手机拍照并上前欲摘掉徐某甲的口罩。徐某甲立即向阜山乡政府求援。当日11时30分许,青田县阜山乡防疫工作人员季某某带领王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等人进行防疫安全教育,被不起诉人章某甲不服并朝季某某的面部吐了一次口水,季某某当即将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按在地上予以控制。后两人被他人拉开,被不起诉人章某甲起身后又用手拉扯及用脚踢季某某。后叶某己报警,被不起诉人章某甲被带至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集中隔离。2020年2月8日,青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章某甲解除集中医学隔离观察。

2020年2月9日,青田县公安局因本案对章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2月16日,青田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0年2月19日,在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执行完行政拘留后,青田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取保候审。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居家医学观察人员随访情况登记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解除集中医学隔离观察通知书,紧急通知,归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叶某丙、叶某甲、叶某丁、项某甲、叶某乙、徐某丙、项某乙、叶某戊、徐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章某乙、沈某某、叶某己、严某某、叶某庚、林某甲、张某某、徐某乙、叶某辛、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6.手机视频7段。

本院认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被行政处罚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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