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9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1年10月24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后被裁定假释(假释期为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12月29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日、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19年11月26日)。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7至18日期间,龙某某在芙蓉区**路**房的内召集陈某某(行政拘留)等人利用扑克牌“三公”比大小的方法进行赌博,并召集刘某某、章某某在该赌场内放点。龙某某在赌局中“抽水”获利,两天共获利5000多元,刘某某、章某某向陈某某放款共三万元,并从牌局中抽取高额利息。2019年4月18日21时许,赌博结束后,邹某某(行政拘留)在刘某某的指使下,带着谭某某(行政拘留)和章某某一起跟随陈某某索债。在陈某某未能借到钱的情况下,于4月19日3时许将陈某某带至长沙市芙蓉区**酒店**房进行看守,直至中午12时许其被公安机关解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章某某与龙某某在开设赌场的主观上达成了共同故意,不能证实章某某为龙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资金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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