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9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系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20日,珠海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珠海市**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章某某)签订珠海市**商住楼项目工程合同,由乙公司负责承建**商住楼。之后黄某某(不起诉)挂靠乙公司,乙公司收取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的监督管理费及代缴税费。黄某某作为该项目的大包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伍某某、唐某某,由伍某某、唐某某雇请工人施工。工程完工后,黄某某以未收到乙公司的工程款为由拖欠2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51043元,伍某某、唐某某找到乙公司要求支付,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经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乙公司、黄某某仍拒不支付,且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为逃避责任,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戴某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0日,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珠海市**商住楼项目工程合同,由乙公司负责承建**商住楼。之后乙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黄某某,乙公司收取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的监督管理费及代缴税费。2014年11月黄某某将项目中的外墙、内墙工程交给伍某某、唐某某,由伍某某、唐某某雇请工人施工,黄某某发放工人工资。工程完工后,黄某某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拖欠2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51043元。经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黄某某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珠海市乙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与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因此不负有直接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义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章某某自然也不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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