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7********,汉族,大专毕业,系常州市天宁区**镇卫生院财务科科长,现住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镇**解放村**号)。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常州市天宁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1日被该委员会解除留置,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常州市天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常州市天宁区**卫生院系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9年3月更名为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1998年起担任该院财务科科长,全面负责医疗财务工作。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根据该院院长安排,采用虚列办公耗材等开支、虚报培训费等方式,先后5次从所在单位账户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58.94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存)入其卡号为622891010010639****和623189160010665****的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内保管,后根据该院院长安排用于购买烟酒卡、爱心消费卡、支付餐饮费等。在保管上述资金期间,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将56.18万元资金购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江南盈”和“鸿富添盈”等理财产品,获取收益共计7622.77元。案发前,上述套取的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762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理财产品及基金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章某某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已提供的个人账户及投资理财等资料的专项审核报告》等。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