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1日15时许,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身份待查)冒充浙江辉肽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张总”,通过电话和QQ等方式联系该公司出纳员欧阳诸葛,让欧阳某某转账68万元给恒达公司的“王总”,欧阳某某信以为真,将所在公司账户内的68万元人民币转至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该笔钱款经多次银行转账后,分别转入谌某某、林某某、章某某、高某某银行账户20000元、18000元、18000元,后该四人通过银行柜台取现、ATM机取现等的方式将赃款取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资金链在转账的过程中,存在断裂的情况,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虽有取款的行为,但所取的款项是否为被害人欧阳某某被骗的68万元款项,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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