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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工地内因被害人孙某某带头要求涨工资,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便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口角几句,后被害人孙某某就领其他瓦匠等人不干了要离开工地,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就去叫孙某某再谈谈,被害人孙某某就回来在前面走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后面跟着走,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突然用左拳打在被害人孙某某的左脸部并将孙某某打到在地,工友孙某甲报警后并将被害人孙某某送到医院救治。

被害人孙某某经法医(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18]**号鉴定文书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头部的损伤致左额顶部软组织肿胀,左侧额骨及顶骨骨折,左侧额部、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挫裂伤伴颅内血肿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8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经公安民警传唤主动到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阳光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费共计76500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被害人孙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工地因被害人孙某某带头要求涨工资便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口角后,一时气愤用拳头将被害人孙某某打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因一时气愤才打伤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能主动到案接受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孙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给与章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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