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居委会**路**楼**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晚上19时多,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到汕头市金平区**路“**酒店”因被停车场的升降杆拦住无法进入要求被害人保安人员曹某某升起升降杆的问题,双方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双方相互推搡,期间,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用手打被害人曹某某的左脸部,后经隔壁店的**棋牌室的老板肖某某上前劝架,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离开现场。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曹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4月29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708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曹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对殴打地点、视频截图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鉴于本案系被不起诉人章某甲与被害人曹某某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伤害案件;案后,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70800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曹某某已对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行为作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章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