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2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及值班律师、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在自己家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致其骶尾部、头面部及双上肢受伤,其中骶尾部1处椎体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头面部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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