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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8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 20日被南昌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和被害人万某某均系位于江西省南昌县的中国邮政**公司员工。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因电商双十一活动,该公司快递量暴涨,临时分管部分快递垛口的章某某因快递堆积要求分拣员万某某加快进度,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用拳头打伤万某某头部和脸部,万某某打伤章某某嘴角部位。经鉴定,万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章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万某某的经济损失,为此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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