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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樟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居住在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楼的邻居被害人衷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衷某某右手受伤,经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衷某某受伤程度达轻伤一级。2019年4月1日,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4月1日,章某某赔偿衷连女并获其谅解。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并获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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