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巷**号。2016年1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4月27日、2016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5月13日、2016年7月28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2019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和被害人吴某甲等人在南平市建阳区**街道**银行后面的一家棋牌馆内进行赌博。2015年12月30日,因章某某怀疑吴某甲诈赌,章某某、邱某某、黄某某、吴某乙在南平市建阳区鹏宇佳苑小区后门对吴某甲殴打,后又将吴某甲带到童游技校路口旁一家公司里,并向吴某甲索要人民币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关于章某某所输的赌资是否超过章某某向吴某甲索要的数额以及章某某是否存在所输赌资、被害人吴某甲是否存在诈赌的行为,目前只有章某某和吴某甲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两人之间的赌博输赢情况,无法认定章某某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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