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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滥伐林木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57********,汉族,初中文化,系谷城县**镇**村村支两委委员、治保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谷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4 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危房改造和建鸡舍需要用檩条和瓦板,遂雇请**镇**村村民李某某徐某某郭某某**村村民王某某四人,分别在**村**组小地名**和**两处章某某本人山场上采伐杉树和松树,又雇请襄阳市**镇**村村民张某某将采伐的树木改成檩条和瓦板用于房屋建设。2019 年11 月27 日,谷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作人员对采伐现场进行勘测,经勘查,章某某雇人采伐林木的总面积为15.2 亩,采伐的树种为杉树182株、马尾松137株,采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4.2308立方米,其中杉树蓄积为23.4672立方米,马尾松蓄积为10.7636立方米。案发后,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砍伐林木用于自己危房改造,并未出售,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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