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个体种草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农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景观树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韩某某五针松盆景1株,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户籍证明、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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