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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6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家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祝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8月8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登录祝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祝某某绑定在微信上的银行卡内盗走人民币10000元。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义乌市**街道**村**区**栋楼下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现已退还祝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祝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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