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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至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影视大道9号石湫街道办事处二楼党政办会议室,乘会议室无人之际,窃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USB有线网卡一个。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88元。

2020年8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当日,公安民警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处扣押了涉案笔记本电脑,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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