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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四川省绵竹市**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绵竹市公安局当日释放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在绵竹市紫岩街道兴民村8组“卢小宥机车部落”酒吧内趁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在卡座睡着之机将二人置于卡座椅子上的两部手机盗走。当日上午,章某某将两部手机分别丢弃于四川传媒学院附近,随后被害人找到章某某,其承认自己盗窃手机的事实,并先后将两部手机找到归还二被害人。2020年11月26日,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P4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VIVOY93s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20年11月21日中午,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二被害人对章某某进行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退赃、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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