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219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5********,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1日凌晨4时某某,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窜至安吉县梅溪镇晓某某新城**幢**单元楼下停车位处,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受害人尧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用于挥霍。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已向受害人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某某,退赔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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