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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3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48********,汉族,文盲,**物业清洁工,住张家港市****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枞阳县********号)。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7日经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 月20 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张家港市****公园草坪处,利用扫把遮挡等方式,窃得被害人韩某某的华为nova3 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85 元。

案发后,上述手机被民警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等;

2.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3.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4.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监控录像;

5.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6.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损失已经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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