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3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48********,汉族,文盲,**物业清洁工,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7日经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 月20 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张家港市**镇**公园草坪处,利用扫把遮挡等方式,窃得被害人韩某某的华为nova3 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85 元。
案发后,上述手机被民警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等;
2.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3.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4.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监控录像;
5.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6.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损失已经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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