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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61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202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某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至德清县**镇**公司**传达室门外,秘密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中通快递1个,内含4条装男士内裤1盒,价值人民币26元。

2.2020年7月某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至德清县**镇**公司**传达室门外,秘密窃得被害人沈某某申通快递1个,内含南极人10双装袜子2盒,价值人民币19.9元。

3.2020年8月初某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至德清县**镇**公司**传达室门外,秘密窃得被害人魏某某韵达快递2个,内含女式衬衫1件、裙子1条、领带1根及4条装女式内裤1盒,共计价值57.6元。

4.2020年8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至德清县**镇**公司**传达室门外,秘密窃得被害人曾某某中通快递1个,内含两面针牙膏2支,价值人民币29.9元。

5.2020年8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至德清县**镇**公司**传达室门外,秘密窃得被害人周某甲中通快递1个,内含棕色男式挎包1个及黑色皮带1条,价值人民币44.7元。

6.2020年8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至德清县**镇**公司**传达室门外,秘密窃得被害人周某乙京东快递1个,内含黑色耐克牌短袖1条,价值人民币309元。

7.2020年8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至德清县**镇**公司**传达室门外,秘密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申通快递1个,内含书本2本,价值人民币58元。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共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5.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57元,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退出赃款,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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