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姑苏区**路**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本市姑苏区邵磨针巷三福店员工更衣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更衣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7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户口本、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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