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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8********,汉族,中专,群众,贵溪市**所**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办事处**街**号,现住贵溪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分别告知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上19时50分许,在贵溪市**路**银行附近停车位上,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的电动车车头储物格内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9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将涉案手机退还给被害人毛某某,取得被害人毛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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