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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47号

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院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4814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发现自己的电动车(经鉴定5089元)停放在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最黔线餐馆楼下时被盗窃。通过电动车绑定手机的定位装置,在遵义市汇川区河溪坝发现被盗窃电动车,后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抓获。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经本院调解,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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