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8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2020年3月8日晚先后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路**号门口、海游街道**巷**号门口、海游街道**路**号**宾馆对面矮墙处窃得三盆盆栽。案发后,该三盆盆栽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三名被害人,章某某取得二名被害人的谅解。经认定,涉案三盆盆栽价格共计320元。章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在值班律师刘创县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谅解书、发还清单、价格论定结论书、归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由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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