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1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乐清市**镇**菜场门口的停车场窃取被害人孔某某挂在自行车上的一只黑色皮包,内有现金约37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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