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1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乐清市**镇**菜场门口的停车场窃取被害人孔某某挂在自行车上的一只黑色皮包,内有现金约37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