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家住玉山县**镇**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惠”)于2014年注册成立,主要运营云*商城。“云*惠”要求参与人员通过“云*商城”或者扫描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方式可注册成为普通会员,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级关系。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一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LP会员)和铂钻会员(GP会员),普通会员可以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会员可以享受消费积分返还,金钻以上级别的会员还可以获得下线无限层级的“嘉奖”积分奖励,以积分的形式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戴某某(已判决)、吴某某与(已判决)分别向广东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了人民币12.9万、16万和12.9万元之后,于2017年10月17日在江西省玉山成立了玉山县云*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玉山“云*惠”),发展了谢某某、占某某(已判决)、周某甲(已判决)与万某某(已判决)等人成为玉山云*惠的GP会员。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担任该公司的副董事长,负责接待,签约联盟商家。谢某某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主要负责对接云*惠总公司,操作云*惠APP。戴某某担任玉山“云*惠”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策划,吴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内勤及会议相关记录,周某甲担任财务总监,负责对外发展会员及拓展商城联盟会员,占某某担任市场运行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玉山“云*惠”成立之后,通过公开培训、授课等方式,向他人推荐、宣传“云*惠”消费全返模式,发展他人注册成为“云*惠”会员。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云*惠”的会员UID属于铂钻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总人数有225个,直接下线人数有28个,下线层级有7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戴某某、周某甲、吴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毛某某、温某某、杨某某、周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玉山县云*惠总公司股东成员、玉山县已签约云*惠联盟企业商家名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加入“云*惠”非法传销组织“云*惠”后,成立公司,积极宣传“云*惠”,发展下线人员,对传销组织的扩大、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到关键的作用,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章某某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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