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余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号,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7日、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1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新余市**有限公司2016年5月21日在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办事处**管理处,法人代表章某甲,公司股东有章某甲、彭某某、章某乙、施某某四人,四人分别占股章某甲60%、彭某某20%、章某乙15%、施某某5%。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在2017年3月2日在只经过股东章某乙同意未告知股东彭某某、施某某的情况下将新余市驾工委返还新余市**学校有限公司的76167元学员押金私自转到自己农商银行的银行卡上用于个人消费。
经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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