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有限公司(案发后已注销)需要进项票抵扣税款,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2016年1月和7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从**有限公司,以128030元价格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17份,具体为:发票号码1970****-1970****,金额708546.98元,税额120453.02元;发票号码3916****-3916****,金额854700.586元,税额145299.14元,虚开总计税额265752.16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用于抵扣税款265752.16元,后**有限公司在税务部门补缴了上述虚开抵扣的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为265752.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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