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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街道**组**号,暂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2月9日注册成立,系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12月,章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他人购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4800元,其中虚开税款人民币74770.93元,均已申报抵扣。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章某某已补缴全部偷逃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司接受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的事实。

2.证人贾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实,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

4.相关发票复印件证实,虚开的发票的数额。

5.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证实,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章某某的到案经过。

7.税收完税证明证实,章某某案发后已退缴全部税款。

8.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多次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28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附件:检察官寄语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到你能自己创业,经营电脑数码产品,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是你却疏于学法,为了自己公司,而选择向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偷逃税款。作为企业经营人员,你对国家的财经和税收制度应当有深入的了解,但你仍铤而走险,漠视法律威严,对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认识不清,对逃脱法律制裁心存侥幸,应当说,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是你犯罪的重要原因。今天之所以决定对你不起诉,一是我们注意到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二是在案发后你也能及时退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说明你对自己的行为确实有所悔过和担当。检察官希望你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一个对自己负责、对社会有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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