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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63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温州**鞋服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系温州**鞋服有限公司(另案不起诉)负责人。2018年5月至11月,在温州**鞋服有限公司与鹰潭市**货物运输部、鹰潭**货物托运部及鹰潭**物流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经曾某某从上述三家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7份发票被温州**鞋服有限公司申报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64578.1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温州**鞋服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92287.6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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