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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巷**菜市场附近。2019年1月2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由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庐江县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庐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5月7日12时许至18时许,在庐城镇**中路**医院后门口附近张某某经营的彩票站内,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购买后到银行取现金支付,欺骗张某某、卢某某为其垫资购买了价值16040元彩票。当日18时许,章某某谎称带卢荣生取钱、借钱未果,章某某出具欠条,卢某某、张某某并未让章金耀离开,8日6时许,章某某谎称带卢某某到合肥借钱,后在合肥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内蒙古路交叉口处,以倒车的名义,让卢某某下车帮其看看后面车子,趁机丢下卢某某,自行驾车逃离现场。2、2018年3月份,在庐城镇**路姚某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内,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购买彩票后付款,骗取姚某某为其垫资购买了价值33000元彩票。并以“张某某”的名义出具欠条,后离开彩票店。后姚某某找章某某要钱,章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重新以章某某的名义出具欠条。2018年10月11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以(2018)皖**民初**号判决书,判决章某某支付彩票款33000元及其利息,章某某至今未予支付。3、2018年9月5日,在庐城镇**路夏某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内,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购买彩票后付款,骗取夏某某为其垫资购买了价值44000元彩票。夏某某找其要钱未果,后章某某出具欠条,至今未支付该款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中认定章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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