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2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0日,唐某某使用“BLUED”手机软件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好友“孙某某”(昵称:简某某)。孙某某向唐某某推荐“抖音娱乐”博彩软件,唐某某在孙某某的撺掇下,由孙某某带着唐某某在“抖音娱乐”中兑换积分(1个积分等于1元),通过买大买小、买单双的方式购买下注,唐某某小额投注赢利提现尝到甜头后,开始大额投入,再提现时,对方编造理由阻止提现,并有“平台客服”身份的工作人员告知要在平台刷现有分数的10倍以上流水才能提现,唐某某开始借钱充值加大流水额度,最高显示有68万多积分(即68万余元),被孙某某引导通过两次大额投注将积分全部输完,唐某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共计充值35笔47万余元。
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确定,杨某某、梁某某、赖某某、章某某、曾某某、林某甲、卢某某、张某某、林某乙、陈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李某某、沈某某、庄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林某丙、郑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市组成诈骗团伙,先利用抖音娱乐的博彩软件诱骗受害人充值赌博,后采用诱骗手段让受害人在平台充值的分数输光。杨海山供述共诈骗46万元。
根据供述,在诈骗团伙工作时,陈某乙非法获利50000元、赖某某非法获利70000元,郑某乙非法获利70000元、梁某某非法获利70000元、章某某非法获利6659元、林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曾某某非法获利9400元、汪某甲非法获利3000元,杨某某非法获利4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章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扣押款物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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