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会计,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室)。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认为:2020年3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君悦轩宾馆的一房间内,以“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等人民币约3万元。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君悦轩宾馆的一房间内,以“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共计人民币32000元。同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已向被害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退还全部被骗钱款。同年6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工作发现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并立案侦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赃款,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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