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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公诉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号,系本市富阳区新登**中学教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至12月间,项某某(已判刑)伙同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本市富阳区**镇**网吧楼上项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招引参赌人员罗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白某某、曹某某、陈某某、钟某丙等人,采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6场次,每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 000余元,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 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5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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