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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石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赌博人员顾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提供的诸暨市**街道**小区**幢**室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约8场次,抽头获利12000余元,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分到2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赃款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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