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31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1次(2019年1月24日至2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师傅开挖从该组村民程某某家至自家的入户公路,占用、毁坏自家小地名为“王二堡、葫路口”的山林,造成林地大量损坏,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章某某修建入户公路占用林地面积0.5432公顷,面积计8.148亩,林种为防护林。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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