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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6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麻江县**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对蔡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纪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成立,蔡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系该公司沙冲砂场的管理员,该公司于2017年在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在麻江县谷硐镇谷硐村小谷硐组“磨石坡”处开采建筑用白云岩非法占用林地,经贵州黔木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2018年违法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地面积共计0.8214公顷;经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2019年违法使用林地面积共计0.5118公顷(其中重点公益林0.3842公顷,一般商品林0.1276公顷)。该公司两年共违法使用林地共计1.3332公顷。该公司已缴纳补植复绿金71135.4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章某某系不起诉单位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直接管理人员,公司已交纳补植复绿金,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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