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郑官民某某(已判)因无法联系到与自己存在经济纠纷的厉建中厉某甲,由何某某(另案处理)将厉建中厉某甲诱骗至椒江,再由蒋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及章某某等人至椒江区瑞景名苑南门的一家玉器店强行将厉建中厉某甲带至海门老街17号郑官民某某经营的玉器店,将厉建中厉某甲拘禁在店内后间,郑官民某某、蒋某某、方某某等人对厉建中厉某甲进行了殴打,逼迫厉建中厉某甲叫来厉某某厉某乙等2人,由厉建中厉某甲写下一张借条,厉某某等2人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后放厉建中厉某甲回去。其间,王某某、章某某先离开,郑官民某某等人对厉建中厉某甲非法拘禁约2个小时。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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