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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禁捕区临湘市**镇**段放置5个地笼非法捕捞龙虾、小鱼净重共计3.42斤。当晚10时,章某某被临湘市农业农村局、临湘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临湘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章某某使用的渔具地笼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坏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关于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7]第6号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临湘市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意愿书等;2、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坏赔偿金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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