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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3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3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本市富阳区**镇枫**村俞某某田里以抛撒种子的方式种植罂粟,后于2020年4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万市派出所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共计种植罂粟植株720株。经鉴定,查获的罂粟植株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植物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相对较少,社会危害性小;三、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系老年人犯罪;四、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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