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2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28********,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本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明知罂粟是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仍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间,利用捡拾的2个罂粟果作为种子,在其位于本市**镇**村**组**号的院子东侧、西侧、北侧非法种植,用以治疗其自身疾病。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予以铲除,现场查获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607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的特征。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涉案罂粟(照片)等物证;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