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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住北京市丰台区**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其同学吴某某(另案处理)闲聊,闲聊中得知吴某某在做全球股票期货的量化生意有外汇。2017年9月,章某某到北京市拨打吴某某电话,通过电话告诉吴某某想购买美元,同时双方谈妥以当天人民银行颁布的买入美元汇率和卖出美元的中间汇率算,之后吴某某将接收人民币的户名朱某某银行账户告诉章某某。2019年9月14日,章某某使用本人户名62148601********招商银行账户转账6600000元人民币到吴某某提供的户名朱某某62226201100********招商银行账户上购买美元,并将妻子郭某某中国香港657-536231-****汇丰银行账户告诉了吴某某。2017年9月21日、2017年9月22日章某某使用妻子郭某某外汇账户分三笔取到了从吴某某处购买来的1000000美元。章某某收取到该美元后,其在与妻子均未取得美国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使用392000美元到美国纽约市**号以分期付狂的方式购买了两套公寓。章某某在美国购买的公寓作为固定性资产投资,且准备给其小孩留学使用,因其小孩年龄尚小,章某某计划交房后先用作出租收取租金。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主动到资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明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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