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太湖县X10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10.5公里处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太湖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次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章某乙、唐某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

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