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街道**街**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9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K****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三门县海游街道城北村开出,向环城中路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与平海路交叉口处被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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