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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90111976********,**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庙街道**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5****号牌小型轿车在宁波市鄞州区沿甬港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甬港北路170号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宁波市李惠利医院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血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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