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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男, 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甲饮酒后,持E型(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徐樟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萧山区**镇***附近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章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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